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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匯編【聚信匯智整理】

2020-03-05 09:39:17 1102 Admin

第一部分

一、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出口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出口銷售額。例如某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的時間段內(nèi),國內(nèi)貨物銷售額為100萬元,出口研發(fā)服務銷售額為20萬元,國內(nèi)四項服務銷售額90萬元,應按照(20+90)/(20+90+100)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但需要說明的是,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二、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答:應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例如,某納稅人提供服務,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差額計稅政策,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該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貨物銷售額為2萬元,提供四項服務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共20萬元,差額后的銷售額為4萬元。則應按照4/(2+4)來進行計算占比。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三、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shù)?

答: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shù)。也就是說,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四、某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該納稅人一直到3月31日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對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但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納稅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1月設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筆收入,其5月取得貨物銷售額30萬元,6月銷售額為零,7月提供四項服務銷售額10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納稅人5月-7月的銷售額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五、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僅其中一個月有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按照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計算判斷銷售額占比。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6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5-7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六、某納稅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設立,但設立后三個月內(nèi)均無銷售收入。如何判斷該納稅人能否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假設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但其5月、6月、7月均無銷售額,其8月四項服務銷售額為100萬,9月銷售額為零,10月貨物銷售額為30萬元。在該例中,應按照8-10月累計銷售情況進行判斷,即以100/(100+30)計算。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七、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何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上體現(xiàn)加計抵減額?

答:為落實加計抵減政策,一般納稅人加計抵減額體現(xiàn)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欄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shù)”-“實際抵減額”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guī)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八、某外貿(mào)企業(yè)在2019年3月25日報關出口了一批貨物(征退稅率均為16%),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3月25日。該企業(yè)4月5日取得國內(nèi)供貨企業(yè)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請問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么退稅率?

答: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購進時已按調(diào)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diào)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diào)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diào)整后的出口退稅率。該企業(yè)4月5日取得國內(nèi)供貨企業(yè)為其開具的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適用13%的退稅率。

九、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是以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日期為準,還是以離境退稅申請單的開單日期為準?

答:退稅物品退稅率的執(zhí)行時間,以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diào)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現(xiàn)開票有誤的,應如何處理?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diào)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現(xiàn)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fā)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fā)票。

第二部分

一、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員工3月28日乘高鐵出差至山東,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該員工身份信息、乘車日期分別為3月28日和4月2日的兩張高鐵車票。請問我公司可以將上述旅客運輸費用納入抵扣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規(guī)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鐵車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額,3月28日的高鐵車票則不能計算抵扣。

二、我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答: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你公司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請問納稅人為非雇員(如客戶、邀請講課專家等存在業(yè)務合作關系的人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39號公告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里指的是與本單位建立了合法用工關系的雇員,所發(fā)生的國內(nèi)旅客運輸費用允許抵扣其進項稅額。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需,如屬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前購進農(nóng)產(chǎn)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領用時用于生產(chǎn)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能否加計抵扣?如果能,可加計扣除比例是2%還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納稅人領用農(nóng)產(chǎn)品用于生產(chǎn)或委托加工13%稅率的貨物,統(tǒng)一按照1%加計抵扣,不再區(qū)分所購進農(nóng)產(chǎn)品是在4月1日前還是4月1日后。

五、總局網(wǎng)站發(fā)布的《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中,關于一般納稅人“符合條件的不動產(chǎn)融資租賃”可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具體指的是什么條件?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chǎn)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019最新增值稅稅率表》中所稱“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是指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

六、某外貿(mào)企業(yè)于2019年3月15日購進一批貨物(原征退稅率均為16%),取得稅率16%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月15日,又購進一批貨物,取得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7月15日,該企業(yè)將上述貨物出口,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7月15日。該批出口貨物適用什么退稅率?

答:根據(jù)39號公告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diào)整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納稅人出口上述貨物,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購進時已按調(diào)整前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diào)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diào)整后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執(zhí)行調(diào)整后的出口退稅率。按照上述規(guī)定,因該批貨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過渡期已經(jīng)結束,應統(tǒng)一適用13%的退稅率。

七、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月銷售咨詢服務,涉及銷項稅額30萬元(稅率6%),當月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5萬元,那么4月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應當如何計算?

答:按照《關于調(diào)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依據(jù)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和一般納稅人申報表填寫說明,納稅人在4月的加計抵減額和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以下稱《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發(fā)生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25×10%=2.5(萬元)。

《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期初余額”+“本期發(fā)生額”-“本期調(diào)減額”=0+2.5-0=2.5(萬元)。

由于主表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30-25=5(萬元)>《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可抵減額”,所以《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本期可抵減額”=2.5萬元。

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第11欄“銷項稅額”-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本期實際抵減額”=30-25-2.5=2.5(萬元)。

以上各欄次均為“一般項目”列“本月數(shù)”。

八、納稅人因前期購買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轉(zhuǎn)入抵扣時,是否可以計算加計抵減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不動產(chǎn)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該部分進項稅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可在轉(zhuǎn)入抵扣的當期,計算加計抵減額。

九、某單位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答: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十、公司2018年10月購進不動產(chǎn)抵扣了進項稅額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畢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幾個月進行抵扣嗎?

答:不可以。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屬期起,只能一次性轉(zhuǎn)入進項稅額進行抵扣。

第三部分

一、某納稅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辦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 ”)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立起3個月(5-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不符合公告條件,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需要說明的是,上例中的納稅人2019年內(nèi)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0年可以根據(jù)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可否享受這個政策。

二、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三、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diào)整銷售額?

答:39號公告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四項服務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四、我公司2018年自建的廠房,尚有40%待抵扣進項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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